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俊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8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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