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賴映岑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再審被告枋 陳玉霞
陳松如 陳松鑫 陳志宏 陳建隆 陳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6,419元(依卷附系爭第62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筠婷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再審原告起訴
時公告土地現值16,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25.02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2,746,4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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