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施嘉玫通譯戴佳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蕭文榮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蕭文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2年1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6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施用毒品,經彰化地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另因竊盜、施用毒品、違反替代役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末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彰化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4年10月2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6年5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年5月17日20時許,在位於彰化縣○○鄉○○村○○巷00號住處一樓房間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尿)許可書,於108年5月20日19時57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施嘉玫法官李淑惠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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