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木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人別欄原載「居臺中市○區○○路○○○號」,更正為「居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11」。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人別欄原載「居臺中市○區○○路○○○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更正為「居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11」。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