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7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年9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
4月1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