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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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王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啓 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