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0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0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056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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