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仲烾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63,167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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