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江東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復偵字第九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江東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穆秀員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