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廖聰明楊青峯黃馨慧楊黃明 女、 楊吳幸娥王惠香 等人發支付命令,嗣經查知廖聰明已於98年10月28日註記死亡,遂未核發,其餘債務人則於送達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30號支付命令後,其中楊青峯、黃馨慧即 楊黃明女 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6,677元,應繳裁
判費194,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4,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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