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被告 游千漩 即 游芳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