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9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上訴人 郭文政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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