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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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抗字第43號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高士傑法官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