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 王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11月23日及112年1月5日具狀聲請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之承審法官迴避,惟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於111年10月5日判決終結,有上開判決可憑。聲請人於該事件判決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吳佳樺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