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23號附民原告 李俊杰 (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高翊倫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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