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薛信明 債務人 黃筑筠 債務人 王士槐
一、債務人黃筑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筑筠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士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