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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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740號債權人己○○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庚○○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戊○○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丁○○、庚○○、甲○○、乙○○、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債權人所提之判決書僅認定丁○○、甲○○及戊○○共犯詐欺行為,而債權人除上三人外尚對丙○○、庚○○及乙○○請求,應提出相關證據或改依其他法律關係,否則丙○○三人部分尚難准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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