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醫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林芳郁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雅鈴 律師被上訴人 游永光
林碧蘭 黃珮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智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聖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