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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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林銘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珮華┌──────────────────────────────────────────────┐│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潭子分 │102年4月25日│24,000元│IN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