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調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調補字第2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甲○○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係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