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3號聲請人上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上倫工程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2月28日│14,287元│AZ0000000││││司│基隆分行│││││└──┴───────┴────────┴──────┴─────┴──────┴──┘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