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0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緝字第285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易字第1459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部分予以引用外(如附件),另就累犯、被告此次施用毒品應予刑事處罰及證據名稱之記載,補充如下:
㈠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及偽造文書案件
,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一年、五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甲○○於上開施用毒品案件追訴處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
㈡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檢察官具體求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