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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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12號原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被告 莊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1,000元,應繳裁判費62,479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500元外,尚應補繳59,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