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陳彥旭 被告 蔡鴻誠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