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催討告訴人乙○○積欠其父親張永智30萬元之債務,竟與被告甲○○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97年11月17日上午5時許,由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丙○○,自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弄○號即乙○○住處,開車尾隨乙○○,旋於同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東興街口工地停車場,攔阻乙○○後,由丙○○以手毆打乙○○頭部3下,以腳踢擊右大腿及右後臀部2下,由甲○○以2吋釘刺入乙○○左大腿20餘下、右大腿5、6下(甲○○旋隨手丟棄該2吋釘),致乙○○受有頭部外傷、雙大腿刺傷及刮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丙○○、甲○○另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丙○○、甲○○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2人之前揭傷害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佐 ,揆諸上開法條意旨,應就被告丙○○、甲○○所涉普通傷害部分,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丙○○、甲○○涉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另經本院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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