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3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 陳依津 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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