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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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拾玖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有關「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為警當場查獲營業電子遊戲機二十九台」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為警當場查獲甲○○所有供上開營業所用之電子遊戲機二十九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 簡 字第 536 號判決(90.06.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 簡上 字第 51 號(91.06.16)[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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