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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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075號債權人 莊瑞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進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9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債務人尚欠70,000元不符)。
㈡提出債務人林進富(台中市○○區○○路○○巷○○○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