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061號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光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
及回執影本)㈢確認郭順利為「特別代理人」之稱謂是否有誤?(應更正
為法定代理人)㈣確認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會議記錄或公所備查函。
㈤具體陳明系爭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無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及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