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05號原告 劉廉宰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司票字第252號本票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252號本票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