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號上訴人 張中義
吳永叄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路省運間請求清償償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