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 陳俊良
陳俊榕 莊郁杰 莊郁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君輝 被告 李胡美燕
陳淑麗 朱俊琳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3,0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2+55+27+3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8,6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