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告 郭秝溱 (原名 郭麗苹
李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詳如附件一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件一起訴時之不動產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㈠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34,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36平方公尺×101/15120(權利範圍)=1,374,8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㈡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34,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6平方公尺×5/1512(權利範圍)=33,6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34,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2平方公尺×101/15120(權利範圍)=73,3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㈣綜上合計為1,374,883元+33,377元+73,399元=1,481,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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