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林昱均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被告 歐清良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計算式:
25×168000(民國10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