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郭峻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郭明珠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係請求被告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20號判決,接受原告提出之償還金額並塗銷抵押權設定,該二項標的有相互競合關係,但價額相同即新台幣(下同)肆佰柒拾玖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計算式:0000000+200000】,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叁拾玖萬陸仟元,兩項聲明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伍佰壹拾捌萬柒仟參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參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