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陳書怡 及被告 何海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海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肆拾伍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貳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柒萬零柒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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