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一)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及(二)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