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687號債權人 陳世明 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茗杏 、 周啟瑞 、 林淑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債務人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是否業經解散並請(14
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