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47號聲明人甲○○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乙○○○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