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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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651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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