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浩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林宗浩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3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各該裁定及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32罪之總和,並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加計附表編號11至15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10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林宗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參與犯罪組織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9日│106年4月29日│││││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9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052號(編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105年9月10日│││106年4月29日│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55、174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106年度訴字第1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6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106年度訴字第17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3日│107年7月5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052號(編號1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年度執字第12325號(編││││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0日│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105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偵字第20657、26178號││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55、1744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89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9日│108年2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89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5日│108年5月7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325號(編號1│││年度執字第12325號(編│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4月25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13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少連偵字第48號、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0657、26178號│字第5383、8247號、106年度偵字第2956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107年度訴字第1506、31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1日│108年8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107年度訴字第1506、31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7日(撤回上訴│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度執字第14745號(編號11至│││度執字第12325號(編號│1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共6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8日至同年月29│106年4月8日(3次)│106年3月28日│││日│106年4月11日(2次)││││106年4月8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2次)│││││106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少連偵字第48號、107年度偵字第5383、8247號、106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956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06、31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06、31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度執字第14745號(編號11至1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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