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所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00號原告 詹明輝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劉晏廷 律師被告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 被告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