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王莉瑛 被告 何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
651元(計算式:①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
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5,339元/㎡×面積6,975.95㎡×權利範圍22/10000=542,351元;②同段2309建號105年房屋課稅現值641,300元;③合計1,183,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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