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愷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第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邱愷恩因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