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范嘉紋
蔡濠光 被告 林素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26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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