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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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侵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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