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木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九號改依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惟本案目前有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