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真正住居所。
二、與被告乙○○結婚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乙○○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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