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52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複代理人 莊詠智
被告 黃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9時6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