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52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凃福仁

複代理人 莊詠智

被告 黃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9時6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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