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5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2945號、第23672號、第23682號、第25
059號),本院認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5月16日死亡,此有戶籍查詢資料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經諭知不受理,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971號、96年度偵緝字第244號,自非聲請效力所及,本院尚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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